国家税务局关于经援项目税收问题的函(部分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0)884号  发表时间:2009/9/27  有效性:有效
对外经济贸易部:
你部(90)外经贸财字第193号《关于请免征经援项目营业税等四种税种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
1、对中国成套设备公司所属分公司向承建外援项目的单位提供材料、备件等取得的仓储、包装、管理费、运费等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有关税目税率分别征税。
2、我国政府无偿援助外国的生活用品,因系无偿赠予没有销售行为,因而不征营业税,但承办单位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税务机关;对承办单位承担此项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3、根据现行税法关于企业在国外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承建外援项目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 (有关营业税部分条款已失效)
二、关于印花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印花税。对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以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其征免范围与营业税相同。
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本文有关营业税部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