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进口的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66号公告  发表时间:2009/10/12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79号公告(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税则号列:39081011,该税则号列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81011项下“聚酰胺-6,6切片”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不包括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01;如果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6,6切片,商品编码应填报3908101190。

  二、凡申报进口商品编码为3908101101的聚酰胺-6,6切片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聚酰胺-6,6切片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9年10月13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79号

     2.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年第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4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1。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聚酰胺一6,6切片产业造成掼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9年6月25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终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聚酰胺一6,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调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查机关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调查机关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聚酰胺一6,6切片,全称聚己二酰己二胺(英文简称“Polyamide一6,6”)。
化学分子式:[NH(CH2)6一NH—CO一(CH2)4一CO]n
物理化学特征:为半透明或不透明的乳白色结晶聚合物。
主要用途:聚酰胺一6,6切片是一种合成树脂,广泛用于注塑、纺丝、改性等方面,是电子电器、军工、汽车、铁路配件、纺织等领域的应用材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1。该税则号项下经螺杆二次混炼加入玻璃纤维、矿物质、增韧剂、阻燃剂的改性聚酰胺一6,6切片(简称“改性聚酰胺一6,6切片)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改性聚酰胺-6,6切片分为增韧型、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其中增韧型改性聚酰胺--6,6切片的密度低于1-12克/立方厘米,增强型、阻燃型和填充型改性聚酰胺一、6,6切片的密度高于1.15克/立方厘米。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3 1.4%
2、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25.2%
(INVISTA S.A R.L.)
3、其他美国公司 37.5%
(All Others)
意大利公司
1、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5.3%
(RADICI CHIMICA S.p.A)
2、其他意大利公司 20.9%
(All Others)
英国公司
1、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 20.9%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其他英国公司
(All Others)
法国公司
台湾地区公司
20.9%
20.9%
20.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10月1 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一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9年6月26日起至2009年10月12日(含2009年10月12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9年10月13日起5年。
六、复审 ,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09年10月1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意大利、英国、法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聚酰胺一6,6切片产品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略)

附件2
聚酰胺-6,6切片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美国 Ascend Performance Materials LLC 31.4%
英威达有限责任公司
INVISTA S.A R.L. 25.2%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7.5%
意大利 意大利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5.3%
其他意大利公司
All Others 20.9%
英国 英威达纺织品(英国)有限责任公司
INVISTA Textiles(U.K.)Limited 20.9%
其他英国公司
All Others 20.9%
法国 法国公司 20.9%
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公司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