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流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文号:双地税发(2008)037号  发表时间:2008/4/30  有效性:有效
依据《征管法》和相关税法、税收条例以及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企业实施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结合双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管理

第一条 凡在双流县境内开办的建筑安装企业必须依照《征管法》要求,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条 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双流县境内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条 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双流县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必须持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双流县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地税窗口办理税务登记。工程竣工后,由主管税务所进行税款清结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上签字盖章后回注册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第四条 双流县建筑安装企业到异地施工,应依法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工程竣工后,应持经营地税务机关签字审核后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二、发票管理

第五条 凡在双流县境内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双流县地方税务局售出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不得使用异地发票。

第六条 双流县的建筑安装企业需购买发票,在主管税务所核定发票种类及数量后到办税服务厅购买发票。对管理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建筑安装企业,可由主管税务所代管发票或代开发票。

第七条 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双流县设立的分支机构比照双流县内建筑安装企业管理。

第八条 异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双流县提供建筑安装劳务,需购买发票的,一律由主管税务所代管发票。对不需要购买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所代开发票。

第九条 双流县的建筑安装企业在县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不得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所代开发票。

三、征收管理

第十条 所有建筑安装企业应按照《征管法》要求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依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实行查帐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账簿混乱,不能准确核算其经营成本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所按征管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核定征收意见,报征管科核查实施核定征收。

第十一条 各所征管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的建筑安装工程,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委托代征管理。

第十二条 各主管税务所应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管理,按要求收集录入各项征管资料,根据项目建立《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工程竣工后依法进行清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