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63号公告  发表时间:2009/9/22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4月8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并与商务部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株式会社CENIT(CENIT CO.,LTD.)继承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9月23日起,对以韩国株式会社CENIT(CENIT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与商务部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有关规定执行;对以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不锈钢冷轧薄板,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9年第68号
2000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0年第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9%。同日,商务部发布了2000年第13号公告,公布了商务部与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等公司签订的价格承诺协议。
2006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6年第18号公告,决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的反倾销措施。
2009年5月,韩国株式会社CENIT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证明、生产设备、主要供应商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领馆)的认证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现有证据材料表明株式会社CENIT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
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株式会社CENIT(CENIT CO.,LTD.)继承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 METALS CO.,LTD.)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的权利义务。
二、以三原精密金属株式会社(SAMWON PRECISIONMETALS 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措施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57%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9月23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