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09)007号 发表时间:2009/6/24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