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的通知
文号:税委会(2009)007号  发表时间:2009/6/24  有效性: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菲律宾的产品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2007年协定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