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财税(2007)002号  发表时间:2007/1/19  有效性:失效
根据财税[2009]0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后,凡属广告的设计、制作、印刷和发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对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办事处承揽广告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