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文号:财税(2004)097号  发表时间:2005/6/7  有效性:失效
根据财税[2009]0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