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024号 发表时间:1994/4/27
有效性:失效
经国务院研究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黄金矿砂(包括伴生金矿)和冶炼企业生产销售的黄金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2006)034号),本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