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电、气企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9)230号  发表时间:2009/8/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局稽查局:
  2009年1月,针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省局发出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2号)。从各地落实情况看,效果还不明显。特别是一些地区水、电、气企业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使用各类自制收据代替普通发票的情况较为普遍,消费者反应强烈、投诉不断。为进一步规范水、电、气行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杜绝以自制收据代替发票的现象继续漫延,现明确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
  一、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从加强税收征管,维护经济秩序的高度和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当前水、电、气企业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地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内一项重要专项工作来抓,力求抓出成效。
  二、各地国税部门要加大调研力度,摸清基本情况,找准问题症结所在,制定详细工作规划,不折不扣落实《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管理措施。同时要紧密结合实际,注意做好面向水、电、气企业的宣传工作,使其自觉配合国税部门的工作要求。对企业不符合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要协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整改。
  三、省局将在今年适当时候组织力量,专门对水、电、气收费开具发票情况进行暗访,同时对各地就水、电、气企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工作执行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进行通报。
  四、水、电、气企业对户表户,通过收费营业厅、直属的收费部门(点)直接向消费者收费的,无论消费者是否索取,均必须向消费者提供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也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自制凭证代替发票。
  五、水、电、气企业委托第三方向消费者收费的,除另外有规定外,必须向第三方提供本企业的发票,并由第三方向消费者开具本企业的发票。
  六、各地认真按照上述规定和要求开展工作,对整改期后仍然违反上述规定和要求的,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七、各市、州国税局要在今年底前,对本地区规范水、电、气行业普通发票使用管理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并于12月20前将情况报省局征管科技处。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