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9)229号  发表时间:2009/8/19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加强对部分白酒消费税实行计税价格征收管理,现将加强白酒消费税申报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局印发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继续使用。实行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报《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销售额”应为从价计征消费税的计税销售总额。
二、在总局未对“申报表”修改之前,省局决定暂增加《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纸质)(以下简称“明细表”, 见附件),作为“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设有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明细表” 是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其数据不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但必须按征管档案规定妥善保管。“通知”规定的《已核价最低计税价格白酒清单》,由上级国税机关发至主管国税机关,不再由白酒生产企业另行填报。
三、白酒生产企业有义务按期、如实填报“明细表”,必须由填报单位、财务主管、主办人员签字盖章,对其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凡是由总局核定比例和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品种,白酒生产企业都必须如实、完整填报。如当月无销售的,要在明细表的“当月销售收入栏”注明“本月无销售”。
四、严格“明细表”申报的审核与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据已经掌握的涉税信息,对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信息按月审核。审核重点:一是看申报品种是否完整;二是审核最低计税价格是否准确;三是销售单位平均销售价格是否异常。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核查,视其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移交税务稽查处理。如果查实白酒生产企业不按期、如实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处罚;如果销售单位提供虚假销售价格的,主管国税机关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处理。
五、加强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协同管理。主管国税机关要落实专人对白酒生产企业及销售单位每月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分析,准确采集经总局核定品牌的平均销售价格信息,作为审核白酒生产企业“明细表”的参照信息。若销售单位与生产企业不属同一主管国税机关的,由市州局负责协调,销售单位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月底前为生产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销售单位的价格信息。相关市州局应在每月25日前将由总局核定的白酒计税价格各品种当月申报的“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和当月“计税价格”,通过省局行业网上传至货物劳务税处。

附: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8月19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处 寇 伦

白酒消费税纳税申报明细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序号 品名 规格 当月销
售数量 当月销
售收入 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 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
价格 申报应税
销售收入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一、总局核定 计税价格 品目 1             *    
2             *    
3             *    
4             *    
小计: *     * * *    
二、省局核定 计税价格 品目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小计: *     * * *    
三、未核定计税价格品目 * * *     * * *    
总 计 *     * *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作为《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按消费税计税价格征管的白酒生产企业填写,随同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
二、本表3栏“品名”,填写白酒产品标签标示的产品名称。
三、本表4栏 “规格”应按核定计税价格的规格标准填写。
四、本表 5栏“当月销售数量”为生产企业税款所属当月销售白酒数量。
五、本表6栏 “当月销售收入”为生产企业税款所属当月销售白酒收入。
六、本表7栏“销售单位上月平均销售价格”是指该品牌、规格白酒上月平均每瓶(套)
销售价格。
七、本表8栏“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是指由总局核定的部分白酒产品以销售单位上月
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规定比例计算出来的计税价格;本表9栏“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是
指省局核定的部分白酒产品最低计税价格。
八、本表10栏“申报应税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申报消费税应税收入。
九、本表“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品目” 填报总局按比例核定最低计税价格产品的白酒相
关数据。“省局核定计税价格品目”填写省局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相关数据。未核定计
税价格品目”填报除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以外的白酒相关数据,包括散装白酒。“总计”
行“申报应税销售收入”等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两栏“销售额”之和。
十、本表计量单位:以核定计税价格的“规格”为计量单位,与《酒及酒精消费税纳
税申报表》中“销售数量”可能存在差异。本表的“当月销售数量”是以核定计税价格“
规格”为标准的销售数量;“申报表”中的销售数量仍按总局印发《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
申报表》的相关规定计算。
十一、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
份税务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