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及相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9)222号  发表时间:2009/8/11  有效性:有效
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省局对部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已经核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核定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从2009年8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生产企业、品牌、规格及最低计税价格见附件)。对符合《通知》规定,应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但本次未上报核定的,务请各地及时向省局申报。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后,各地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最低计税价格的,必须按《通知》中印发的《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重新上报省局核定。
  二、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应纳消费税纳税申报,按省局《关于完善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待发)要求执行。
  三、加强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的后续管理。省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各单位前期申报的白酒品种、出厂价格、销售单位销售价格等数据质量进行核查,重点核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申报品种的完整性等问题。对在核价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之外,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其销售单位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四、切实加强白酒消费税日常管理和检查。对白酒消费税增减变化异常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开展纳税评估,发现不如实申报纳税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涉及白酒新品种、特供酒和散装白酒的计税价格核定等问题,待总局明确后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核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企业、品牌、价格清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