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答复(失效)
文号:财农税字(1988)043号  发表时间:1988/9/3  有效性:失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湘政〔1988〕21号《关于大中型水电、交通工程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国务院交我部办理(国办1525)。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条例》规定,水电工程不属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
  二、对于公路占地,在政策上已经给予了优惠照顾,财政部〔87〕财农字第 472号函规定,可在条例规定的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征收。因此,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不宜另开减免口子。
抄送:湖南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2006)034号),本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