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财税字(1994)065号  发表时间:1994/10/10  有效性: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于1993年实施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为加强印花税的稽征管理,依法处理违章案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有关印花税的处罚办法明确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节选)(财政部令(2006)034号),本文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