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48号公告 发表时间:2009/8/4
有效性:有效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6日起,期限为5年。商务部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09年8月5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9年8月5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商品编码为4810130001、4810140001和4810190001),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48号、2007年第12号和2008年第78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4号
二○○九年八月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年第54号
200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8月5日,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49号公告,应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恒联铜版纸有限公司代表中国铜版纸产业提出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调查的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铜版纸,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48101300、48101400和48101900,英文名称为Coated Art Paper(or Board),亦称Coated Woodfre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铜版纸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09年8月5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35号公告、2007年第29号公告和2008年第73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9年8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铜版纸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一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09年8月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
铜版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