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成都卷烟厂1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136号  发表时间:2006/2/8  有效性: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5〕120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生产的1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阳光娇子(软盒) 24.35×(62+22)全包装 43.46

二○○六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