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都卷烟厂生产的“娇子”(低焦油)等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516号  发表时间:2005/6/9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你省成都卷烟厂生产的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如下,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原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调整后的消费税
计税价格(元/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低焦油) 25×(62+22)硬盒翻盖 131 92.77
成都卷烟厂 娇子(世纪精品) 25×(62+22)硬盒翻盖 150 130.83
成都卷烟厂 五牛(金) 25×(62+22)硬盒翻盖 17.90 15.70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