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你省成都卷烟厂生产的3个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调整如下,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原消费税计税价格(元/200支) 调整后的消费税 计税价格(元/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低焦油) 25×(62+22)硬盒翻盖 131 92.77 成都卷烟厂 娇子(世纪精品) 25×(62+22)硬盒翻盖 150 130.83 成都卷烟厂 五牛(金) 25×(62+22)硬盒翻盖 17.90 15.70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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