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南京卷烟厂等企业生产的7个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313号  发表时间:2005/4/12  有效性: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我省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36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同意你局意见,对南京卷烟厂、淮阴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珍品)”等7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

南京卷烟厂 南京(珍品) 24.4×(62+22)毫米全包装 289

淮阴卷烟厂 华西村(佳品)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137

淮阴卷烟厂 华西村(特醇)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30

淮阴卷烟厂 国烟 25×(64+20)毫米全包装 344

淮阴卷烟厂 一品梅佳品─1)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68

淮阴卷烟厂 一品梅(世纪红)25×(64+20)毫米全包装 82

淮阴卷烟厂 五亭(世纪佳品)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68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