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244号  发表时间:2005/3/28  有效性: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 川国税发〔2005〕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生产的2个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4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阳光娇子(新) 25×(62+22)全包装 43.04
成都卷烟厂 娇子(听装) 25×(59+25)听装 250.30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