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5)057号  发表时间:2005/1/21  有效性:失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13号)和《关于申报新牌号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1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的规定,对成都卷烟厂等2户企业生产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核定如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成都卷烟厂 娇子(软盒) 25×(62+22)毫米全包装 120.03
绵阳卷烟厂 九寨沟(金梦幻) 25×(64+20)毫米硬盒翻盖 126.75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