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
文号:海关总署2009年第47号公告  发表时间:2009/7/28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下同)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05%(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2号和商务部公告2008年第84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详见本公告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8月7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甲苯二异氰酸酯,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58号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 告
2009年第58号
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3年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l80/20)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其中,韩国东
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
2006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l80/20)的反倾销税率进行调整。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4.05%。
2008年1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2008年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l80/20)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调查。
2009年5月27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向商务部提交申请,请求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l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09年6月26日、7月6日OCI株式会社分别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申请书及申请书补充材料包括OCI株式会社股东大会决议、更名前后的营业执照、更名前后的公司章程、更名前后的董事名单、更名前后的股东名单、更名后生产设备和供货关系及客户基础均维持不变的证明文件等材料以及相关公证和我驻出口国政府大使馆的认证文件。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反倾销调查原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作为原申请人对此发表了评论。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OCI株式会社名称变更符合韩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被调查产品的经营管理、生产设备、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
一、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Chemical Co. Ltd.)在甲苯二异氰酸酯(TDD(型号为TDl80/20)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4.05%的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二、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名称向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适用2006年1月10日发布的2005年115号公告中“其他韩国公司”所适用的61.14%的反倾销税税率。
本公告自2009年8月7日起执行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