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的通知
文号:成国税函(2007)181号  发表时间:2007/10/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国税发[2007]55号)的安排,市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范围
具有代扣代缴个人利息所得税义务的金融企业(包括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下同),重点是教育储蓄量较大和同比增幅较大的金融企业。
二、清理检查时间
开展清理检查时间为2007年10月至11月中旬。
三、清理检查所属期限
清理检查所属期限为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重大或同类问题应追朔到以前年度。
四、清理检查重点内容
(一)核对利息清单和明细账表,有无应扣未扣和少扣的问题。
(二)核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报告汇总表是否相符,税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三)办理教育储蓄的对象(储户)是否为小学四年级(含四年级)以上的在校学生。
(四)教育储蓄是否采用实名制,是否以储户(学生)本人的姓名开立存款账户;以学生委托人开户的,不得作为教育储蓄。
(五)教育储蓄是否为定期储蓄存款,存期是否为一年、三年和六年。
(六)教育储蓄最低起存金额是否低于 50元,本金是否超过2万元。
(七)教育储蓄免税利息是否真实准确。
(八)教育储蓄是否存在多头开户。
(九)教育储蓄到期支取时,是否有储户凭存折和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十)支取“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出具“证明”的单位是否从事非义务教育,章戳是否为行政公章。
(十一)教育储蓄逾期支取的,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所计付利息是否违规享受免征个人利息税的优惠。
(十二)教育储蓄提前支取的,是否全额支取,是否按规定利率执行。
请各局于2007年11月底前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理检查工作总结通过行业网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要点及主要处罚规定



二○○七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