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35号  发表时间:2009/6/23  有效性: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和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税则号列:29171200)的反倾销调查结果,商务部决定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6月27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税则号列:29171200,该税则号项下己二酸盐和酯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列),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171200项下“己二酸及其盐和酯”时,如果进口货物属于本公告附件1中产品描述所称的进口己二酸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01;如果属于己二酸盐或酯时,商品编码应填报29171200.90。

  二、凡申报进口己二酸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对于申报进口己二酸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海关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韩国、欧盟或美国的,海关应当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韩国、欧盟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五、在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进口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时,有关进口经营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研究做出裁定。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48号

     2.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告
2009年第4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己二酸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存在倾销,中国国内已二酸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本案征收保证金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7120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被调查产品名称:己二酸(英文名称为.Adipic acid,简称“AA”)
化学分子式:C6H1004
化学结构式:HOOC(CH2)4COOH,如下图(略):
物理化学特征:己二酸属于脂肪族二元羧酸,外观一般为白色结晶粉末,性质稳定,无毒,稍溶于水,微溶于醚,易溶于苯。
主要用途:己二酸主要用途可按尼龙、非尼龙产品分类。己二酸在尼龙产品方面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和己二胺的缩合反应生产尼龙66盐,进而生产尼龙66纤维和尼龙66树脂;己二酸在非尼龙产品上的用途主要是通过同多元醇的缩合反应生成聚酯多元醇,进而生产各种聚氨酯类产品,如聚氨酯鞋底树脂、聚氨酯合成革用树脂、聚氨酯胶粘剂、热塑性聚氨酯(TPU)、聚氨酯橡胶和聚氨酯泡沫塑料等。除此之外,己二酸还可用于增塑剂、不饱和聚酯树脂等领域。
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
韩国公司
1 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 6.O%
(Rhodia Polyamide Co.Ltd.)
2 旭化成化学韩国 5.7%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3 其他韩国公司(A11 Others) 16.7%
欧盟公司
1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11.3%
(RADICI CHIMICA S.P.A)
2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11.3%
(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
3 BASF SE 18.1%
4 其他欧盟公司(All Others) 30.3%
美国公司
1 首诺有限公司(Solutia Inc.) 16.8%
2 其他美国公司(A11 Others) 35.4%
经审查,本案中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和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且关联关系达到控制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程度,在初裁中调查机关暂决定采用两家公司倾销幅度加权平均计算得出其共同的倾销幅度。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9年6月2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1:I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己二酸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一(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二酸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略)

附件2
己二酸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原产国
(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韩国 罗地亚聚酰胺有限公司
Rhodia Polyamide Co. Ltd. 6.0%
旭化成化学韩国
Asahi Kasei Chemicals Korea Co. 5.7%
其他韩国公司
All Others 16.7%
欧盟 兰蒂奇化工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S.P.A 11.3%
兰蒂奇化工德国有限公司
RADICI CHIMICA DEUTSHLAND GMBH 11.3%
BASF SE 18.1%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30.3%
美国 首诺有限公司
Solutia Inc. 16.8%
其他美国公司
All Others 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