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5)211号  发表时间:2005/6/29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转让企业产权如何界定的请示》(成地税发[2005]5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中“转让企业产权不应征收营业税”是指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若企业仅转让资产、债权和债务或双方企业置换资产、债权和债务,转让或置换范围中未包含劳动力,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