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路产损坏补偿费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文号:川地税函(2005)258号  发表时间:2005/7/28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高速公司路产损坏补偿收费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成地税发[2005]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规定,高速公路公司收取的路产损坏补偿费,属于价外收费,应当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