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失效)
文号:财税地(1987)028号  发表时间:1987/11/19  有效性:失效
广东省税务局:

你局(87)粤税三字第058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设备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的问题。经研究,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如中央空调设备已计算在房产原值之中,则房产原值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如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单独核算并提取折旧,则房产原值不应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关于旧房安装空调设备,一般都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港作船,工程船的免税范围,请按总局(87)财税地字第019号文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