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数量和调整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函(2006)868号  发表时间:2006/9/18  有效性: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审核,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和调整后的2005年石脑油、溶剂油实际生产、供应数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2006年一季度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消费税;凡超出计划范围、数量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总局2005年度核发的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按今年调整后的实际生产、供应数量执行。各地因按以前计划执行而多征或少征的消费税税款,应按多退少补的原则予以清缴。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6年一季度石脑油实际生产供应完成数量(略)
2.2006年一季度溶剂油实际生产销售数量(略)
3.2005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调整计划表(略)
4.2005年溶剂油生产供应及调整计划(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