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277号  发表时间:2009/5/26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消费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对2009年消费税统计报表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表式和指标口径
  新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附后)有以下修订和调整:
  (一)将原“(1)卷烟”项目改为“(1)工业卷烟”项目。统计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在原“(1)卷烟”项目下,增设“其中:按56%税率征收”、“按36%税率征收”二个项目。
  “其中:按5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5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其中:按36%税率征收”项目,统计按36%税率对工业环节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三)在原“(3)烟丝”项目下,增设“(4)商业批发卷烟”项目。统计对商业批发环节各种卷烟征收入库的消费税。
  二、编报时间和其他事项
  (一)2009年7月编报6月份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时,请各地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表式及有关填报口径进行编报。
  (二)新报表任务将通过国家税务总局FTP下发,具体地址为 FTP://centre/收入规划核算司/统计处/TRS任务,请及时下载并调整本单位报表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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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消费税分税目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
表 号:国税统 04 表
制表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编报机关: 2009年 月 单 位:万 元
序号 项 目 合计 内资企业 港澳台
投资企业 其中:
国有控股 外商投
资企业 其中:
国有控股 个体
经营
小计 国有
企业 集体
企业 股份合
作企业 联营
企业 其中:
国有控股 股份
公司 其中:
国有控股 私营
企业 其它
企业
1 一、消费税收入
2 (一)国内消费税
3 1.酒及酒精
4 (1)白酒
5 (2)黄酒
6 (3)啤酒
7 (4)其他酒
8 (5)酒精
9 2.烟
10 (1)工业卷烟
11 其中:按56%税率征收
12 按36%税率征收
13 (2)雪茄烟
14 (3)烟丝
(4)商业批发卷烟
15 3.成品油
16 (1)汽油
17 (2)柴油
18 (3)石脑油
19 (4)溶剂油
20 (5)润滑油
21 (6)燃料油
22 (7)航空煤油
23 4.小汽车
24 (1)乘用车
25 (2)中轻型商用客车
26 5.摩托车
27 6.高尔夫球及球具
28 7.汽车轮胎
29 8.化妆品
30 9.贵重首饰
31 10.鞭炮焰火
32 11.高档手表
33 12.游艇
34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35 14.实木地板
36 15.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38 (二)进口消费品消费税
39 二、出口消费品退消费税
局长: 处(科)长: 复核: 制表: 制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