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搞好组织收入工作的意见
文号:川国税发(2009)042号  发表时间:2009/4/16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年初提出的全年工作目标,按照强基础、突主业、优服务、争一流的工作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确保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扎实抓好组织收入工作
  (一)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由于受特大地震灾害和金融危机影响,当前我省组织收入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越是在组织收入困难的时候,越是要始终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不动摇,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和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收入形势较好的地区要加强征管,做到应收尽收,严禁有税不收、越权批准缓缴税款、违规办理延期申报。收入形势严峻的地区,严禁通过预征税款、推迟抵扣、应退不退、应免不免等形式收过头税虚增收入。
  (二)认真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税法和中央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扩大投资而出台的结构性减税等一系列税收政策,不得擅自变通。对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针对汶川地震灾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强调查研究和政策宣传,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支持灾区的灾后重建工作。
  二、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一)加强户籍管理。要密切与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工商税务信息交换系统的作用,深化企业基础信息共享,不断提高税务登记管理面。要按照省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纳税人户籍清理工作,重点加强对非正常户的清理和管理。省局将制定统一的纳税人户籍管理办法,促进纳税人户籍管理的规范化。各地要加强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特别是定额临界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和监控,对已达到起征点的要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当前,要坚决防止和纠正人为调高定额的做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所得税定率、定额管理。认真落实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对账务不健全、账实不符的纳税人依法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力争全省国税系统定额定率征收率达到15%左右水平。
  (二)强化普通发票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省局对加强普通管理的有关规定,配合省局开展好执行落实总局、省局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措施的情况检查工作。发挥好全省网上普通发票数据信息查询库的作用。加强对普通发票使用情况监控分析工作,将发票管理与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大依法开具和索取发票的宣传力度,及时曝光发票使用中的违法行为和案件。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有奖发票工作。
  (三)严格欠税管理。要加强欠税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欠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认真制定和落实清缴欠税的具体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各地要依法实施欠税公告,及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发布欠税公告。严格缓缴税款管理,按照缓缴税款的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缓缴税款申请资料真实性审核,加强已批缓缴税款的跟踪管理,督促纳税人及时将到期缓缴税款解缴入库,确保缓缴税款到期入库率达到100%。
  (四)加强现有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组织机制建设。要结合工作实际,继续做好现有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特别是要加强综合征管系统的运维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明确职能职责,健全运维机制制度,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保障作用,确保各项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加强国地税协作。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和沟通,进一步做好纳税人信用等级联合评审工作,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配合地税局做好委托代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国、地税联合纳税评估和稽查,建立健全联合评估、稽查机制和办法。
  三、继续推进和深化征管一体化建设
  (一)进一步推进以市州局为平台的征管一体化建设。市(州)局要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工作的主体作用。在巩固完善税收业务统筹例会、项目任务书、重点项目统一管理三项制度的基础上,把主体税收业务纳入一体化运行,加大力度落实征管制度办法、政策执行标准、税务检查管理、重点工作部署、税收预警管理、征管资源配置、纳税服务规范、征管绩效考核八统一。
  (二)积极推进省局一体化建设。加强省、市、县局三级级之间纵向的统筹联动和本级内部门之间横向的统筹联动,进一步健全完善内容包括重点行业管理措施办法的统筹联动,流转税、所得税的日常管理统筹联动,征、免、退税统筹联动,税政、征管、稽查、法制、监察统筹联动,纳税评估统筹联动,汇总纳税、跨区分配、税收共享纳税人的业务统筹联动管理机制。
  (三)大力发挥省局的业务指导作用。进一步加强征管信息化建设,开发建设省集中数据监控预警分析平台和省集中征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为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强数据管理、风险管理提供支持,促进各级国税机关建立完善工作统筹布置、任务统一下达、执行全程监控、情况及时反馈、结果绩效考核的一体化运行机制。
  加强对基层业务工作的指导帮助,实行省局领导和有关处室定点指导。督促市州局进一步加强业务工作统筹和数据分析工作,帮助其建立健全有关工作机制,保证数据分析应用工作和业务统筹工作常态化;帮助分析和研究影响该地区征管质量的主要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并督促加以解决;针对所指导市州局的行业税负预警情况,采取蹲点解剖方式进行分析指导,督促帮助该地区提高数据分析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进一步健全全省征管数据指标体系,充实数据指标,统一数据口径。完善数据发布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管质量考核,把主体征管质量指标纳入系统年度目标考核。
  四、全面强化税源管理
  (一)加强流转税管理。完善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扎实做好票表比对工作。认真抓好红字发票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堵塞增值税管理漏洞。全面推行机动车税控系统,确保纳税人使用顺利,切实解决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机动车进项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废旧物资经营企业有关征税政策。重点要理清家底,对政策调整后我省再生资源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要掌握清楚,同时要加强调研,对政策实施后企业经营情况、纳税申报、退税管理中的问题进行调查,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加快研究改进农产品增值税抵扣办法。我省今年对农产品加工行业管理的重点是加强政策调研和选择部分区县开展农产品抵扣实耗法的试点工作,加大对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进流转税管理信息化工作,逐步扩大网络申报、远程认证和远程抄报税的推行范围。认真贯彻执行即将出台的新修订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降低认定标准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培训、申报辅导工作。
  加强白酒行业消费税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酒类行业消费税的管理秩序,大力清缴欠税,做到措施有力,成效显著。针对白酒企业存在通过关联交易,侵蚀消费税税基的问题,各地要加强调查,切实掌握白酒生产的基本情况以及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产品销售体制及结算方式。对关联企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公司,将产销业务拆分,人为调节成本,通过收取品牌费,剥离应税消费品的无形价值,压低白酒的出厂计税价格,偷逃国家税收等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各地要对白酒产品适用税目税率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政策规定不符的必须立即纠正处理,要强化对外购酒及酒精所用原料的证明和真实性的核实,坚决纠正将粮食、薯类白酒混同其他酒征税,偷逃消费税的问题。
  加强成品油消费税管理。省局将把成品油消费税重点税源专人现场、集中管理,延伸服务的驻厂员制度作为今年消费税管理重点工作,同时要研究制定成品油消费税收入质量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评分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单独考核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以保障成品油消费税收入稳步增长。
  (二)加强所得税管理。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要求,要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为工作重点,尤其把填好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作为汇算工作的重点抓好,认真研究部署汇算清缴培训、辅导和宣传工作。既要组织好内部人员的学习培训,保证基层税务管理员熟练掌握报表的原理、勾稽关系等具体内容,又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措施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帮助纳税人了解各项税收政策,掌握新报表的填报方法。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相关业务人员掌握运用总局相关申报和系统软件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使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软件,鼓励企业采用电子申报,解决基层税务机关工作量大、基础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加大对税收优惠政策、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情况的检查工作力度。
  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在充分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的前提下,逐步实现户籍管理、审批事项、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等环节的信息共享,提高数据信息的利用效率。今年重点要以信息化为基础,在建立所得税与流转税联评方式的纳税评估系统上作重点探索。按照总局部署,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信息系统升级,系统内汇算软件、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等软件的推广工作。
  (三)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出口骗税。认真落实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继续做好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工作。组织开展对2008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检查工作。加强出口企业户籍管理,对已出口但未办退税认定的小规模企业做进一步清查。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实地核查、出口货源函调等项工作。重点对出口增长异常企业、出口货物在异地报关的企业,以及退税率调高的出口货物加强监控分析。对有疑问的省外货源、新办或新发生业务企业首次购进的货源地,以及通过预警评估发现的出口增长异常企业的购进货源等类型情况坚持发函调查,发现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要认真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
  (四)加强国际税源监管。加强反避税工作,结合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做好关联企业申报工作。各地要认真学习并广泛宣传《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第二章关联申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加强纳税辅导,督促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据实申报缴纳企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如实准确完整填写申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为反避税工作打下数据基础。结合所得税纳税评估,做好避税嫌疑企业筛选工作。要以所得税年度汇算数据为基础,通过纵向比较和横向对比做好企业的财务税收及盈利水平分析。重点关注长期亏损、长期微利、跳跃性盈利企业、关联业务往来金额较大企业、与避税地公司有业务往来企业以及对外长期支付各类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企业。对于存在避税疑点的企业,应当及时移交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或向上级税务部门报告。抓好典型案件的反避税调查,充分发挥反避税的震慑效用。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大中型涉外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通过日常管理工作、走访纳税人和财务分析发现企业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深入
分析企业和行业的盈利水平和能力。要集中优势力量,做好典型反避税案件调查,加大打击力度,以点带面,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收集本地区外国公司大型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我国居民企业对外大额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劳务费及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等信息,掌握非居民税源情况,强化跟踪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19号),做好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今年省局确定以水电、油气田项目所涉及的外国承包工程作业和外国公司劳务的税收管理为工作重点。各地应吃透政策、实地走访、加强调研,积极挖掘非居民企业税源。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管理台帐和管理档案。做好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文件
精神,以税务证明出具为抓手,加强非居民税源管理。
  (五)完善税收分析、评估、监控、稽查的互动机制。切实加强税收分析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税收分析联动机制,拓展税收分析领域。坚持经常性收入分析制度,定期召开收入分析会,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加强经济税源分析,要密切关注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掌握重点税源企业、行业的收入动态形势,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30%或下降10%以上的要及时上报情况;深入开展各类专题分析,及时掌握本地区各行业、税种、品目等收入变化情况,并结合税负、税收弹性以及各类征管指标等开展比较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对出台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收入评析,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开展纳税能力估算,各地可选择有条件的县局进行试点,以增强组织收入的预测性和工作的主动性。
  进一步做好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依托省、市、县三级重点税源监控体系,开展重点行业税源、平均税负、发展趋势等测算分析,为税收征管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开展大企业税源调查,全面掌握我省年纳国税收入500万元以上大企业和各地工业园区的税源规模、生产经营状况、纳税能力、发展变化趋势等情况,把握存量税源、寻找潜在税源、关注萎缩税源,进一步完善大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制定《重点税源分析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重点税源数据的分析应用,规范我省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流程。
  深化纳税评估工作。坚持统分结合,多税种联评,调评查同步的原则,摸清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和税收管理现状,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进一步优化纳税评估、税源管理和税务稽查的良性互动机制。2009年省局选定水泥制造和煤炭开采洗选为全省行业调查、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的重点行业,各地要按照省局的工作部署实施评估和专项检查,对选定的行业做到户户必评,户户必查。同时,各市州局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税源特点,另行确定1-2个行业为市州级行业调查和纳税评估重点行业。
  通过实施重点行业评估,认真剖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各行业单项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全省主要行业税负分析预警模型,切实加强行业分类管理。省局已收集整理了部分行业纳税评估模型、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将逐步建立涵盖全省主要行业的纳税评估数据指标及案例库。
  五、切实加大税务稽查力度
  (一)大力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努力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畅通案件检举渠道,注重金税协查等信息系统的案件信息分析,增进部门协作,提高发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线索的能力。努力提高平均处罚率和查补收入入库率,依法移送涉嫌税收犯罪案件。高度关注增值税税制转型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新动向,重点查处利用仿造真票套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虚开四小票骗抵税款的违法行为。继续查处利用虚假凭证、做假账、账外经营等手段偷逃税款行为。重点查处企业利用电子账簿虚假记账、隐匿或销毁电子账簿,利用互联网和手机通讯等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纳税的问题,以及关联企业利用不同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的税负差异转移应税收入的问题。保持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打压态势,重点查处假报出口、以次充好、低价高报、将低退税率产品按高退税率产品申报退税,以及利用小规模纳税人货物、未缴税或缴税不足货物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大力宣传案件查处成果,震慑涉税违法犯罪。
  (二)大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省局已明确将大型连锁超市及电视购物企业、建筑安装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包括免、抵、退税业务)的重点企业、水泥和煤炭生产企业作为今年全省税收专项检查的指令性项目;将营利性医疗及教育培训机构、中介服务业、品牌经销及分销商、拍卖企业、非居民企业和三年以上未实施稽查的重点税源企业作为指导性检查项目。各市州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自行选择1-2项其他重点行业组织开展税收专项检查,选择利用四小票进行偷、骗税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集中的地区开展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省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处理难度较大的重点地区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查办。同时,对总局即将开展的对大型企业集团税收专项检查也统一做出部署。
  (三)大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1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28号)精神。2009年1月至10月,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击卖方市场,整治买方市场,建立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配合,查处从税务机关骗购、倒卖发票行为。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重点行业进行日常性检查,结合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加强对这四个重点行业的虚假发票问题开展检查。
  各地在贯彻落实本意见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并于2009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执行情况报告省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