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09-2011年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号:财关税(2009)022号  发表时间:2009/4/1  有效性:有效
科技部、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免征进口关税,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上述科普单位以其他形式进口的自用影视作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见附件。

  以上科普单位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认定。  

  经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由海关凭相关证明办理免税手续。

  附件: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一日

附件:
进口影视作品的商品名称及税号范围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
37.05 已曝光已冲洗的摄影硬片及软片,但电影胶片除外:
3705.1000 -供复制胶版用
-其他:
3705.9010 ---教学专用幻灯片
---缩微胶片:
3705.9021 ----书籍、报刊的
3705.9029 ----其他
3705.9090 ---其他
37.06 已曝光已冲洗的电影胶片,不论是否配有声道或仅有声道:
-宽度在35毫米及以上:
3706.1010 ---教学专用
3706.1090 ---其他
-其他:
3706.9010 ---教学专用
3706.9090 ---其他
85.23 录制声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圆盘、磁带、固态非易失性数据存储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体,不论是否已录制,包括供复制圆盘用的母片及母带,但不包括第三十七章的产品:
-磁性媒体:
--其他:
---磁带:
8523.2928 ----重放声音或图像信息的磁带
-光学媒体:
---其他:
8523.4099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