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税种问题的通知(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4)123号  发表时间:1994/5/11  有效性:失效
最近,一些地方来文来电询问新税制改革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税种范围问题,现根据有关税法和国务院国发[1994]10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如下:
从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适用以下工商税收法律和暂行条例:
一、全国人大1991年4月9日通过并于同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全国人大1980年9月10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10月31日修正并同日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三、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四、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五、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六、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七、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八、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十一、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