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060号  发表时间:2009/2/13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13580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9年2月16日起执行。
  二、本次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采用MQ方式传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9年2月15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和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网址:http://130.9.1.248)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