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244号  发表时间:2008/9/17  有效性:有效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规格卷烟“五牛(硬盒金)”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国税函〔2008〕744号),对你市四川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五牛(硬盒金)”新规格卷烟,自2008年9月1日起,按以下核定的计税价格(不含增值税)征收消费税。


企业名称 卷烟牌号 烟支包装规格 计税价格
元/条(200支)
四川烟草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五牛(硬盒金) 24.35×(64+20)硬盒翻盖 16.58



附件:卷烟实物扫描图像(略)


二○○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