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272号  发表时间:2008/10/1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4号)精神,为支持我省再生资源行业,促使回收行业逐步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经研究,现就四川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再生公司)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对省再生公司聘用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为
本单位收购废旧物资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8〕137号),省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废旧物资货场)发生经营业务时,既不向购买方开具发票,也不收取货款的,由省再生公司在其机构所在地统一缴纳增值税,否则由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三、省再生公司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回收货场)在所在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认定。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
认定的分支机构,所从事的废旧物资经营业务不得免征增值税,并由分支机构就地缴纳增值税

  四、为支持省再生公司的经营发展,同意该公司在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印制废旧物资冠名
收购发票。废旧物资冠名收购发票由省再生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配售,在全省范围内
使用。未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免税资格认定、就地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使用从所在地主管
国税机关领购的统一式样的收购业发票。
  五、鉴于省再生公司收购废旧物资数量大、收购对象众多,同意其在收购投售人及非经营
性单位的废旧物资时汇总开具收购凭证。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时除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外,
必须填写投售人及非经营性单位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六、省再生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发票使
用规范,加强收购发票的使用管理。省再生公司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
,不得开具收购发票,应按规定取得由投售单位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如违反收购发
票使用规定和要求,取消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资格并依法进行处理。
  七、省再生公司应按照国家财税、金融等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废旧物资收购管理制度》、
《发票使用管理制度》、《废旧物资货场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收购资金、结算
资金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上述管理制度及聘用的下岗人员和社会人员名单报主管
国税机关备案。
  八、省再生公司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上月废旧物资收购、销售的基本价格
信息表,并同时抄送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校对:流转税处 陈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