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9)035号  发表时间:2009/1/21  有效性: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请示》(川国税发 〔2008〕10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你局免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同意你局全额退还四川省地震灾区2008年7月1日后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办理税务登记证已收的工本费。
  为更好地落实以上政策,现将《财政部关于同意四川省地震灾区新建注册工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财行函 〔2008〕107号)转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1月24日封发
校对:征管科技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