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9)006号  发表时间:2009/1/21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3.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
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
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
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
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
件。
  (五)企业申报年度所得税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需补缴或退还所得税的,应在收到
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见附件1和附件2)后,
按规定时限将税款补缴入库,或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退税手续。
  (六)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
汇缴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
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以下称为《汇总申报纳税证明》,见附件3);企业其他机构、场所(以
下简称其他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其他机构未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汇总申报纳税证明》,且
又无汇缴机构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该其
他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应补缴税款并实施处罚。
  (七)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办理。
  (八)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内,发现当年度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
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
  (九)企业报送报表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三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四、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
送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
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
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报的
,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
生税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2月9日封发
 校对:国际税务司

附件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单位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本年度利润总额: 元;
  二、本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元;
  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四、本年度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五、本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境内外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或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
  (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企业名称) :
  你单位按 (所得税计征方法) 征收企业所得税,报送的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收悉。经初步审核,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应调整如下:
一、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收入总额: 元;
  (二)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经费支出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三、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适用
  (一)本年度成本费用总额: 元;
  (二)本年度换算的收入总额: 元;
  (三)本年度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四、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元;
  五、本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元;
  六、本年度减(免)所得税额: 元;
  七、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元;
  八、本年度已预缴所得税额: 元;
   其中:已预缴季度所得税额: 元;
   已补缴年度所得税额: 元;
  九、本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元。
  
  调整说明:
  
  你单位应于5月31日前来我局,将尚须补缴的所得税税款自行缴纳入库或办理有关退税事宜。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非居民企业
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存根)
国(地)税汇证〔 〕号

_________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汇总申报纳税,已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年度汇总申报汇算清缴后利润(亏损)总额为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非居民企业
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国(地)税汇证〔 〕号

_________国家(地方)税务局:
  你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我局管辖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汇总申报纳税,已于 年 月在我局汇总申报 年度企业所得税。该年度汇总申报汇算清缴后利润(亏损)总额为__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税非居民核〔 〕 号

(企业名称) :
由于你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办理 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经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你单位 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元,扣除该年度已预缴的所得税 元,应补缴税款 元,限于 年 月 日前将该税款补缴入库。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及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在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或提供相应的担保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