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347号  发表时间:2008/12/29  有效性:有效
各、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12月5号印发的《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四川省分局关于印发<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税务凭证出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发〔2006〕116号)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