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276号  发表时间:2008/10/2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转发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对区内企业的管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区内企业的管理,加强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调研,动态掌握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退税政策情况,督促企业及时按要求报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征收出口关税及退税货物审批表》。
二、定期报告统计分析情况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市国税局要与主管海关密切配合,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统计分析工作,书面分析报告每半年一次(7月20日和1月20日)上报省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