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8)114号  发表时间:2008/12/5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