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8)124号  发表时间:2008/11/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工作
  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保密,既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的职责和义务,也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本要求。对此,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要将其作为强化国税机关内部执法风险控制的重要举措,加强干部职工的保密知识教育,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让干部职工既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又能严格遵守机关对外新闻宣传和对外数据信息提供的管理规定,自觉做好因工作了解和掌握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保密工作,降低泄密等执法风险。
  二、做好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管理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衔接和统筹。各单位对纳税人涉税信息的管理,要按照统筹人力资源、统一部门受理、统一数据出口的原则,所有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对外受理查询和提供统一归口由各级国税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职责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负责。公开办统一受理申请人的查询申请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规定确认是否属于可公开或可提供事项。对依照规定可以公开的的纳税人涉税信息,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申请内容整理提供,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反馈回公开办,由公开办统一答复申请人。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审核程序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川国税函〔2008〕21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需要对外披露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信息的审核和披露程序按照总局和省局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部门间共享数据的保密管理。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及工作实际需要,国税机关与工商、地税等部门的数据信息共享程度越来越高。各级国税机关既要做好部门间数据信息的互通有无,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又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等规范明确各部门间的保密职责和义务,逐步建立起数据共享过程中涉及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保密机制,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泄密案件的发生。
  四、严格评估检查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接触或收集的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保密管理。在开展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等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践中,因实际工作需要,从事这些工作的国税干部会接触或收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甚至包括纳税人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各级国税机关特别是具体工作组织实施机关,要从干部和档案管理两个方面抓好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办法》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内部管理的要求,认真做好相关涉税保密信息纸质文档资料的收集、登记、建档、保管和使用。同时,要严格工作成果运用过程中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管理。在整理编写评估、稽查案例,特别是编写需要交流、通报的评估、稽查案例时,要避免在案例内容中涉及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特别是属于纳税人核心商业秘密的信息。确实因特
殊情况需要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核和审批程序。
  各单位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发现有何情况和问题,对该项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公开办反映。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