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8)213号  发表时间:2008/8/11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管理是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源管理的基础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务必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确保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高度,认真领会总局《通知》精神,不断提高对发票,特别是普通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重专票轻普票的麻痹思想。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结合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发票的印制、配售、开具、核销、代开等环节,严格把关、严格审核、严格控制,严格程序管理,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发票安全。同时要注意通过探索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过程,积极把发票管理与优化纳税服务、强化税源管理协调统一起来,将发票管理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过程有机结合起来,极大地发挥发票管理对税收管理重要作用,为推行和逐步实现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奠定一个良好基础。
  二、进一步规范代开发票开具管理
  (一)各地必须严格执行代开发票的程序、范围和条件,不得以某些代开项目可以增加本地区税收收入为由,放宽代开范围和条件。
  (二)代开发票由收款方的主管国税机关代为开具,不得跨税收管理区域申请代开发票。对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单位和个人,需代开发票的,由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国税机关代为开具。
  (三)除省局有明确规定的发票外,其余发票不得委托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代开。
  (四)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合法的证明材料,特别是申请代开金额较大的,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对其身份和业务的真实性要进行认真的核实,防止虚开发票入帐的行为。发现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申请代开发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税行为的,及时移送稽查部门,按《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三、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具体的税收管理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管,确保安全。
  (一)严格核实纳税人身份,准确核定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和版面,从源头上把好发票管理关。对定期定额户领取普通发票面额过大与其经营需要不相符等情况,在发票销售上要严格控制。
  (二)做好验旧购新管理,在发票验旧环节,大力宣传发票使用管理规定,认真审核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情况,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定期定额户在一个纳税期内发票填开金额超过核定定额的,要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纳税人领票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没有验旧或缴销的,应及时定向开展检查。
  (三)规范发票开具,通过日常宣传发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引导纳税人规范开具发票,逐步建立发票逐笔开具制度。待我省安装税控收款机条件成熟后,将大力推行使用税控机具开具发票。
  (四)搞好发票宣传,因地制宜地组织形式多样的发票宣传活动,提高纳税人、消费者对使用和索取发票重要性的认识。
  (五)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制度,综合征管软件上线后,各地对所有普通发票的印制入库、调拨、配售、缴销、收费等应在V2.0系统内进行,以保证系统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如发现有在V2.0系统外销售的发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抄送:省政府法制办、财政厅、审计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8月11日印发
   校对:征管处 李 青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方便企业和消费者查询辨伪。各地对增加或变更的公众防伪措施应及时公开,并报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总局将适时在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各地普通发票票样和公众防伪措施及查询方式,以方便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查询辨伪。
  (四)做好冠名发票印制工作。为了提高和维护纳税人自身信誉度,减少串票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都可以申请印制、使用冠名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审批,优化服务,规范管理。
  三、严格发票发售,防止发生骗购
  (一)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二)分类进行发票初始核定。要根据分类管理的要求,在核定纳税人适用的票种、版别、数量前,分行业、分项目、分规模对纳税人进行相关调查测算,并以此作为依据,在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时,结合其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对其申请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别、数量认真进行核对和确认。
  (三)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四)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四、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要告之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
  (二)加快实行机具开票、逐笔开具制度。凡已推行税控收款机的地区和行业,要全面推行税控机具开票,纳税人要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使用机具开票的电子数据,必须妥善保存,做到不丢失、不更改,确保所存储的每一张发票电子存根数据与付款方取得的发票联数据一致。发票电子存根数据视同纸质发票存根保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手工开票。
  (三)规范代开发票行为。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五、加快税控机具推广,配套推行有奖发票
  (一)加快推广进程。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地税务机关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等有关规定,加快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已经开展推广应用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继续扩大推行范围,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数据做好票表比对和税源监控工作;已实施招标尚未推广的地区,要尽快组织试点工作,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好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的各项优惠政策,分期、分批、分行业组织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目前尚未实施招标的地区要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观念,克服畏难情绪,抓紧完成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工作。
  (二)建立有奖发票和举报奖励制度。凡已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应按照《通知》的要求,报经税务总局向财政部申请有奖发票资金,适时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地方税务局可参照有奖发票的有关规定,积极申请地方财政支持。要通过开展有奖发票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积极检举发票违法行为,促使纳税人依法开具、使用发票。
  六、严格缴销管理,防止发票流失
  (一)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制度。凡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按规定通过税控管理后台对其报送的开票电子数据进行采集认证,即验旧,验旧通过的,准予购新;凡使用手工开票及未实行电子数据报送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定期核验发票使用情况,并将纳税人使用发票的开具情况、经营情况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相应调整供票量。对重点纳税人要实施当期验旧购新和票表比对。有条件的地区可对重点纳税人或重点行业的纳税人开票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和认证,进行相关数据的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措施纠正,涉嫌偷逃骗税的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及时处理丢失或被盗发票。当发生发票丢失或被盗时,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及时刊登公告,声明作废,并列入丢失或被盗发票数据库。一旦发现有开具作废发票者,一律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查询系统, 倡导维权辨伪
  (一)建立发票辨伪查询系统。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和查询系统,收集发票印制、领购、开具、缴销、丢失、被盗、作废信息,并通过专用系统进行分析和评估。要充分利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网站以及短信平台,为纳税人和消费者提供辨别真伪的信息查询服务,建立普通发票信息监控平台。
  (二)倡导纳税人维权辨伪。要通过各种公共媒体和宣传工具,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发票防伪知识以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广大消费者主动索取发票,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八、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一)深入开展重点打击行动。会同公安部门重点整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互联网、传真、邮递等交易方式销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活动,严厉打击专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和专门代开发票的团伙,集中治理在街头巷尾、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兜售假发票的行为,加大对印制假发票窝点的打击力度,加强对重点案件和重点地区工作督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更大成效。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后税务稽查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发票检查列为税务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持之以恒,常抓不懈,逐步建立起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工作的长效机制。凡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的,一律移送稽查部门查处。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将发票使用情况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挂钩。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并记录在失信信息数据库中,供社会查询。
  各级税务机关要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狠抓任务落实,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抄送: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审计署、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7月23日封发
校对:征收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