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文号:国税函(2008)806号  发表时间:2008/9/28  有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全国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对110111种车辆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进行了核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有关数据已刻录在光盘中, 现将光盘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10月8日起执行。
  二、税务总局将通过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下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各地应保证MQ传输通道正确配置,以便及时接收下发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果在2008年10月6日前未接收到税务总局下发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数据,可向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请求技术支持。
  本文暂不对社会公布。一旦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本通知作为征税依据告之纳税人。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8年9月28日封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