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百新翼公司产权分割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财税(2005)026号  发表时间:2005/2/28  有效性:有效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广百新翼产权分割涉及契税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法[2004]12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广州市西湖商业公司(简称西湖公司)、广州粤泰实业有限公司(简称粤泰公司)、广州市天宏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天宏基公司)三方成立广州市广百新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广百新翼公司),已开发的房地产权属,属于新公司所有。如广百新翼公司将名下的房地产过户到西湖商业公司和天宏基公司,房地产产权承受方应依法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