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文号:成府发(2008)051号  发表时间:2008/8/14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根据省政府灾后重建工作有关部署,在全面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已出台的支持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成都实际,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一)建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性资金;中央、省财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补助;社会捐赠资金;银行贷款或信托资金等。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在2008年至2010年三年中筹集50亿元,其中,2008年10亿元,2009年20亿元,2010年20亿元。资金来源包括:市级一般预算财力定额安排的资金;市级统筹区(市)县援助的资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压缩10%的公用经费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调剂的部分资金;市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中安排的资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中安排的资金;未缴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安排的资金;省下划我市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资金和经市政府批准其他可纳入的资金。
(三)成立成都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专项资金运行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重建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监管等重大事项,审批重建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建立灾后重建专项资金项目库制度,制定项目入库原则和标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使用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四)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权责分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市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采取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直接投入、项目投资补助、项目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与中央、省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相配套,主要用于我市城乡受灾居民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和促进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五)相关区(市)县比照市政府的做法,相应设立本级政府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
二、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六)支持倒塌毁损民房恢复重建。
1. 由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由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房,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2. 对地震中住房倒塌的农民重建住房的,在规定标准内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3. 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
(七)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
1. 对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价格调节基金,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在原1‰征收标准基础上减免20%征收,其他区(市)县减半征收;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缴市级分成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级分成的育林基金全额返还有关区(市)县,由有关区(市)县全额返还给企业和群众。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政府性基金,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全市免收居住证IC卡工本费、新购住房的城市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导游证IC卡工本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工本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林权证证书工本费。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大邑县免收工商注册登记费(企业、个体、广告经营单位等),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费,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考试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农机监理费,农机服务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病残儿医学鉴定费,教师、医生、护士资格考试费,道路交通事故物损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
2. 相关区(市)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减免其他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方案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九)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管理费(3项)、退休干部易地安置联系审批表工本费、劳动争议仲裁费、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资格审查费、仲裁检验收费、房屋产权查档咨询服务费、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费、生产资料交易区管理费、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市场商品质量抽查监督检验费、专利纠纷案件调处收费(8项)、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收费、个体工商户换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个体工商户补发营业执照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停止征收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全市范围内停止征收房屋租赁手续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审查咨询服务费、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档案查询费、地籍档案查阅费(3项)、防雷技术服务避雷器检测费、(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费、驾驶考试场地租用费、驾驶考试红外线桩考租用费、驾驶考试理论计算机模拟考试收费和成都图书馆智能卡工本费、服务费、查阅馆藏微缩文献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一)停止执行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新增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精神,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相关部门支持,争取3年内在成都市减免或暂缓执行。
(十二)实施财税优惠。
1. 契税优惠。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购买其他商品房和购买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所交契税的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补贴。
2. 个人所得税优惠。在2009年5月31日前购买商品住房的我市纳税人,自购房之年起至2010年止所交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银行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3. 旅游业税收优惠。对全市星级饭店、旅行社、国家A级旅游景区、旅游汽车公司、重点旅游商品生产企业3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营业税地方所得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十三)延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部分年检项目。在市及市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8年度年检,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年检收费按1年收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出需要进行2008年度年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服务;延期2008年度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事业单位年检等年检项目,与2009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三、扶持产业发展
(十四)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积极争取国家支持,设立灾后重建产业投资基金,面向境内外募集资金,重点投资旅游等优势特色产业的恢复和发展。
(十五)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
1. 鼓励建设项目按期开工。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范围内按招、拍、挂方式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在2009年5月31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开工的,报建费在166.5元/平方米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减免48元/平方米;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半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36元/平方米;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不超过1年开工的,报建费减免24元/平方米。在经批准的延长期内不作为闲置土地。
2. 推进灾后住房重建市场化进程。已建成和在建的普通商品房,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购,用于集中安置和危房改造安置。
3. 鼓励外地投资者在蓉购房。凡在我市购买70平方米以上商品住房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投资者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购买商品住房。
4. 实施购房财政补贴。对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购房者实施购房财政补贴,购买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180平方米(含180平方米)商品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0.5%给予购房补贴;购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已办房屋所有权证的存量住房,按购房款总额的1%给予购房补贴。
(十六)促进旅游产业恢复发展。
1. 由成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有偿贷能力的下列企业灾后恢复生产贷款提供担保,市财政承担低限担保管理费: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资产规模50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国家三星级以上星级饭店;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高档车辆占60%以上的旅游汽车公司;资产规模500万元以上、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2. 市属及以下国有旅游景区(点)门票费按现行价格对旅行社组团实行下浮50%的优惠。
3.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我市灾后重建旅游景区(世界遗产、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除外)的旅游经营项目投资。对旅游景区灾后重建的市级重大旅游项目用地,可按灾后重建土地政策优先保障,并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方式供地。
(十七)支持农业、林业等恢复生产和重建。
1.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林、牧、渔特色优势产业规模标准化基地和以本市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恢复重建,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贷款担保或委托贷款重点扶持,并给予贴息补助。对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建设1年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规模标准化基地和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由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按照《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指南》,优先予以贷款担保、委托贷款、直接投资、参股、贴息等重点扶持。到贫困村建设农产品规模标准化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级扶贫专项资金连续3年给予基地建设项目全额贷款贴息。
2. 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损农田和排灌沟渠、蓄水池、山坪塘堰等田间水利设施及机耕道、提灌站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除中央、省财政给予项目补助外,市、县在恢复期安排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补助。
3. 市级安排的林业产业资金和退耕还林配套资金重点用于森林植被补植补造。加大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动植物病虫害防治和推进乡镇标准化农业服务站建设的投入。
(十八)支持工业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
1. 加快工业集中发展区建设。争取国家、省支持,加快规划建设国家级中小企业创业园区。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各类投资主体到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兴办产业园区。
2.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恢复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生产救灾物资和灾后重建重要物资的规模以上企业、大企业大集团培育企业、2008年内由规模以下成长为规模以上的企业,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支付贷款息金的70%给予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支持资金最高可达100万元。
3. 建立工业企业灾后重建技术改造达产项目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对在2008年5月13日至2009年12月31日通过实施技术改造实现达产的灾后重建项目、重大产业化项目、培育大企业大集团项目发生的银行贷款,按贷款年利率6%给予1年期贴息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可达500万元。
4. 将市重大产业化项目和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向灾后恢复重建重大工业项目倾斜。
(十九)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
1. 大力发展会展经济。争取国家有关部委、行业协会的支持,在我市组织举办大型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将工作会、接待会、联谊会等定在我市召开,发挥会展平台作用,拉动消费。
2. 积极引导扶持灾后农产品流通。从市级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对组织农产品外销且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我市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设立农产品专销点(柜)且销售额超过300万元的我市超市和零售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中心城区设立直销点(柜)5个以上的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 鼓励商品经营者促销。放宽对商品消费促销活动的限制,鼓励商品经营者通过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二十)支持矿区恢复重建和淘汰落后生产力。到2010年底前,我市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收入等返还或留存市级部分,全部留存当地,用于支持矿山企业恢复生产和发展。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损严重、无法继续生产的由市、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免征2008年的采矿权使用费。关停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煤矿,淘汰落后生产力。
四、加强市场要素供给
(二十一)用好用活土地资源。
1. 保障灾后重建用地需求,到2010年底前,在受灾的农村地区按规划需要易地重建的乡镇、村庄和村民聚居区,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原则确定新建地块,先行安排重建。纳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城市及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受灾单位搬迁用地,可先行安排使用土地。
2. 加快用地手续办理,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按用地审批权限加快完善用地手续。非硬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晒谷场、畜禽养殖等农业建设用地,3年内可不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限制,制订补充耕地方案后,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3. 对地价标准及时进行调整。在尚未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价标准出让。
4.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工作,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5. 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工业集中发展区外企业迁入集中发展区,其原址土地可按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并在土地交易市场拍卖、招标、挂牌交易。企业原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5%收取土地出让金差价;企业原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按土地成交价的15%收取土地出让金,扣除相关税费后其余部分用于支持企业搬迁重建和技术改造。各郊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区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级按原企业用地面积的50%追加给郊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
6. 统筹安排商业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大型商品市场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物流配送中心以及生猪屠宰厂的新建和异地迁建项目等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用地计划;对投资规模大、经济带动作用明显的商品市场园区和主力商圈等大型商业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向有实力的投资主体邀标或带方案挂牌的方式供地。
(二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 拓宽灾后重建融资渠道。鼓励我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发行各类债券用于补充资本金和灾后重建信贷资金。争取发行银行间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市政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及灾民安置房建设等政府型项目筹集资金。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优选一批企业作为上市培育对象。支持拟上市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土地出让、产权过户、工商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解决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鼓励和支持我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和整体上市,进一步增强发展后劲和再融资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2. 增强“三农”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化解历史包袱,通过国有平台公司注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以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改革工作。加快推进彭州市和大邑县村镇银行的筹建工作, 尽快启动筹建都江堰市村镇银行。积极发展适合灾区特点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五、加快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统筹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
1.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电、社会福利、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资金按受灾程度和责任受益原则分级承担。其中市和受灾区(市)县负担部分,一是从市级和受灾区(市)县灾后恢复重建专项资金中安排,二是在市级教育、卫生等部门通过部门预算调剂。
2. 对受损的公共服务设施短期内难以恢复重建的,可采取先租后建的方式过渡,所需租金由市和所在区(市)县政府共同承担。
3. 统筹引导对口支援和社会捐赠资金按照市灾后重建统一规划,优先用于教育、卫生、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基层政权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十四)支持基础设施恢复重建。
1. 对非经营性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所需资金在中央、省给予的项目投资补助基础上,按受灾程度由市和区(市)县筹集配套;对经营性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重建,按照“市场化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原则,主要由市和区(市)县通过整合政府资源的方式配置,多渠道筹集资金,财政适当配套。
2. 受损水库除险加固以及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其他水利设施的维修所需资金,在中央、省投资补助的基础上,市安排水利基金给予配套。
六、强化就业援助
(二十五)扩大就业援助范围。
1. 将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城镇失业人员、因灾失去生产资料及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2. 扩大公益性岗位范围及援助对象。抗震救灾涉及的卫生防疫、环境清理、物资搬运、伤员看护、治安维护、后勤服务、废墟清理等相关工作均纳入公益性岗位范围。援助对象包括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受灾群众、因灾返乡农民工及全市因灾造成的企业下岗、失业职工。
(二十六)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的企业及参与重建的企业吸纳当地就业困难援助对象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规定标准执行。对从事灵活就业的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就业困难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的7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十七)实施受灾群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鼓励社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有就业意愿和培训要求的援助对象实行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时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七、完善社会保障措施
(二十八)实施失业救助。对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因灾停产、歇业期间不裁员的,可对其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职工预先进行失业登记,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参加了失业保险,灾后组织开展生产自救的受灾企业,恢复生产期间开展职工培训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30%的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九)保障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1. 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亡职工待遇的支付。动用风险储备金和历年累计结余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支付地震灾害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2. 未参加工伤保险因工伤亡职工待遇的支付。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对因待遇支付发生争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及时立案,优先处理。如用人单位无力支付或单位不存在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为工伤职工获得社会捐助、社会救助提供工伤保险政策咨询服务。
(三十)对因灾困难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按《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有关规定办理内部退养,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八、稳定粮食市场
(三十一)加强粮食供应保障。
1. 充实市县两级粮食储备规模,增加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市场供应;对应急安排已出库的市级储备粮油,要及时补库。根据中央储备粮的安排进度,做好适时动用市级储备粮食的预案,确保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困难群众的粮食供应。
2. 全力确保救灾粮定点加工企业生产,积极支持粮食收储、加工、经营企业从市外调运粮食,保证市场货源充足。
3. 进一步完善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健全粮食应急体系建设,加强粮食行政执法,保障我市粮食市场基本稳定。
(三十二)支持受灾地区受损粮库维修重建。
1. 中央财政对我市因灾专项安排的粮库维修资金,按受灾轻重程度、粮油仓储毁损情况、粮油产量及收购任务、现有粮食库存等因素,安排到受灾区(市)县专项用于仓储设施维修加固。
2. 对受灾地区确需恢复重建的粮食仓房,纳入我市灾后重建规划统筹考虑。
(三十三)促进受灾地区种粮农民增收。
1. 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地震灾区粮食收购和代储工作,敞开收购农民余粮,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种粮农民增收。
2. 中央粮食、农资综合等补贴资金向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倾斜,促进灾区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
九、其他
(三十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适时调整市级部门经常性预算专项资金使用结构,凡可办可不办的项目不办或缓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支出,在2008年年初预算的基础上调减10%,对已压缩的行政公用经费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不得作为基数重新计算。
(三十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对援建项目和新引进重大产业化项目实行VIP服务,特事特办,加快办事进程,缩短办事时限。对口援建省、市的中介组织出具的对口援建项目相关审查意见和报告可依法作为我市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
(三十六)本意见除文中明确执行期限的外,其余执行至2011年6月30日止。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