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遭受地震灾害地区部分出口企业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195号  发表时间:2008/7/21  有效性:有效
德阳、广元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第三条规定,四川宏华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阳光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启明星铝业有限公司、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在年底前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可暂不提供纸质单证,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相关单证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为上述企业提供已接收到的该企业出口退税相关电子信息数据查询、拷贝等便利条件。出口企业可根据已收齐的退税单证或查询到的电子信息,录入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对各条申报数据暂作单证已收齐标志,凭申报盘和企业签章的出口退(免)申报汇总表、明细表等资料申报退(免)税。出口企业应妥善保管相应的退(免)税纸质单证,根据申报批次装订,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税务机关补齐相关电子信息办理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纸质单证,逾期未补齐单证的一律追回已退(免)税款。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