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188号  发表时间:2008/7/10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62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运用过去开展税收宣传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按照总局的要求,把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办税公开、税收信息化建设与奥运宣传结合起来,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方式,全力营造喜迎奥会的良好氛围和税收环境。
  二、为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总局和省局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纳税服务工作的制度性文件,各地要以奥运为契机,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检查落实到位情况,已落实到位的要不断完善和优化,还没落实到位的要加强督促尽快落实到位。因地震造成办税服务厅损毁的地区,应根据临时办税场所的实际状况,积极采取各种灵活措施,尽可能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三、各地要对照落实总局和省局解决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问题的要求,排查安全隐患,保证绿色通道的有效开通。奥运期间,各办税服务厅要着重落实好办税引导员以及县(市、区)局领导带班制度,解决好各种临时突发事项,确保征期办税服务厅无排队拥挤现象和其他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受灾地区国税部门要强化与纳税人沟通和交流,争取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要结合目前临时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情况,积极拟定和完善办税服务厅各项业务的应急处理预案,保证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事宜能够及时、顺利的办理。
  奥运会、残奥会期间,如遇纳税服务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二○○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