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178号  发表时间:2008/6/26  有效性:有效
成都、德阳、绵阳、广元、眉山、南充、雅安市国家税务局,阿坝州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地震灾区补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震灾区国税机关应及时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地震灾区免费补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政策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地震灾区主管国税机关为因地震而毁损、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办理免费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时,在综合征管系统应进行如下操作:先进入证件状态管理模块缴销原税务登记证件,再进入税务登记证件重新发放模块填写 证件领取通知单,其中 收费类型选择全免,减免原因选择其他, 最后通过税务登记证件打印销号模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为便于全面掌握补发税务登记证的情况,地震灾区主管国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免费补发税务登记证件手续后,应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二○○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