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函(2008)161号  发表时间:2008/6/17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受灾地区范围问题
根据我省出口企业实际受灾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55号,简称《通知》,下同)所指受灾地区暂定为成都、德阳、绵阳、阿坝、广元、雅安、南充、眉山等八个市(州),凡在受灾地区范围内的出口企业均适用《通知》规定。
二、关于单证、资料毁损、丢失情况调查核实和备案问题
对出口企业因地震造成单证、资料毁损、丢失的情况,由县(市、区)国税局负责调查核实。退税单证、资料损毁、丢失情况的企业书面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实情况应作为补充资料,装订在当期申报退税的单证档案中。
各地国税机关应将出口退税单证、资料毁损、丢失情况采用纸质和电子方式于9月30日前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具体格式见附件。
三、关于适用《通知》第三条的出口企业确定问题
各市(州)局要在对出口企业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初审的基础上,于6月30日前向省局上报初审通过的企业名单并附企业的书面申请资料,经省局发文批准的出口企业方可执行《通知》第三条相关规定。
四、各地要尽快将《通知》及补充规定的精神告知出口企业,积极做好出口退税服务工作。对执行《通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出口退税单证、资料毁损丢失情况备案报告表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6月17日印发
校对: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何 东

附件1
出口退税单证、资料毁损丢失情况备案报告表

上报单位(公章): 单位:元至角分
单证种类 份数 涉及企业户数 涉及退税额 备注
企业损毁、丢失 税务机关损毁、丢失
合计          
           
           
           
           
           
           
           
批准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

注:本表仅填报申报退(免)税单证、资料,不包括备案单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