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明确所售商品房是否享受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成房发(2008)083号  发表时间:2008/6/18  有效性:有效
各开发企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恢复发展扶持居民安居置业的意见》
(成办发[2008]50号)规定了对2008年6月15日以后所购买的商品房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措施。为进一步界定商品房交易时间和享受优惠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08年6月15日前已签约备案且在6月15日后撤销备案的商品房,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对不能享受相关购房优惠政策的房源信息进行公示,方便购房者查询;开发企业有义务告知(购房者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房屋是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书面签字确认该套房屋是否享受有优惠政策规定。
四、房管部门将对相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