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成地税发(2008)061号   发表时间:2008/3/29  有效性:有效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
按照成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目标的要求,根据《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国税发〔2004〕200号),经市局研究决定,在我市企业纳税人中全面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认真推进,扎实开展工作。市局将下达专项督办目标,纳入年度考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定范围
各单位正常纳税企业(除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此次评定范围。
二、评定年限
各单位对纳税人2006、2007两年相关情况进行评定。2007年评定的纳税人信用等级保持不变。2006年(含)以前评定的纳税人,按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评定。
三、评定户数
首批对全市10000户企业纳税人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评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占5%、B级占85%、C级和D级占10%,务必于4月15日前完成全部评定工作,及时将评定结果报送市局。具体评定户数分布如下:
(一)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
第一、经济圈层每个单位评定不低于30户,共计不低于180户;
第二、三经济圈层每个单位评定不低于20户,共计不低于280户。
(二)对B、C、D级纳税人的评定
第一、经济圈层(除高新区地税局)每个单位不低于1000户,共计不低于5000户;
高新区、双流县地税局分别不低于800户,共计不低于1600户;
第二、经济圈层(除双流县地税局)每个单位不低于400户,共计不低于2400户;
第三、经济圈层每个单位不低于100户,共计不低于700户。
四、评定原则
(一)坚持国、地税联合评定。按照成国税发〔2004〕200号文要求,对于拟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共管纳税人,由国、地税联合评定,只由地税征管的纳税人由各地税机关自行评定。在评定过程中,各区(市)县地税局要与同级国税局加强联系和沟通,确保评定工作积极推进。
(二)坚持积极稳妥的方式。此次评定工作,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制定的评定标准,把真正优秀的纳税人评定出来,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宁缺勿滥”;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要认真把关,注意方式方法,减少负面影响,不能扩大化。把握好工作进度,先评定A级纳税人,再确定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
(三)涉及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区(市)县地税局的纳税人,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评定。
五、具体要求
(一)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要严格评定程序,国、地税联合评定,进行社会公示,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制发《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
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向纳税人送达《A级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或《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二)对B级、C级和D级纳税人的要求,按照《办法》进行分值评定;同时,如果纳税人有《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定为C级和D级,但要控制户数和比例。
评定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逐户送达《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并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三)首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办法》规定,做好以后年度的评定工作。
六、报送方式
各单位要将评出的各等级纳税人名单以电子文档形式上报“市局209/征管处/纳税信用等级名单”文件夹。A级纳税人同时上报《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