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等事宜的通知
文号:川国税发(2008)052号  发表时间:2008/5/23  有效性:有效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 2008〕40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延期申报和缴纳税款问题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在5月31日前仍不能办理4月份税款申报纳税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解缴税款的,可延期至今年8月10日前办理。从6月份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当期申报纳税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解缴税款的,可以延期办理。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延期时限由市州局核定。
  (二)内、外资企业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办理200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限及办理结清应缴应退手续延至今年8月31日。
  (三)对汶川、茂县、都江堰、北川、平武、绵竹、青川、汉源八个重灾县(市),因受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数量较多,其延期申报缴款期限由省局统一通过综合征管系统进行调整。其他地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需要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的,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理。
  (四)对超过三个月延期期限,因地震灾害仍不能缴纳税款的,请各市州局将相关情况汇总上报省局征管处。
  (五)对在核准延期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律不予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六)对办税服务厅因地震损毁造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办理涉税业务的问题,另行通知明确处理办法。
  (七)各地应严格政策界限,未受地震灾害影响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正常申报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
  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受地震灾害影响而无法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在90天之内进行认证。申报资料暂不作一窗式票表比对,待申报纳税正常后,将申报纳税期内申报表销项数据、进项数据分别相加,与税务机关采集的累计报税信息、认证信息进行总额比对。
  受灾期间,国家税务总局不对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四小票数据采集工作进行考核,省局也不对受灾市州的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三、对因地震灾害导致出口企业不能按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以及其他地区出口企业因受灾地区企业原因导致退税单证没有收齐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文件第4条规定,办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手续。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上述延期申报纳税等有关规定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